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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做婚前調查嗎?我是即將新婚的新人,還有婚前調查好處是什麼呢
婚前調查是婚姻的健康檢查,畢竟多數人婚姻只有一次,也是人生最幸福的時刻,任職銀行櫃員的王小姐來到大愛徵信社表示在半年就要跟男朋友步入禮堂共同牽手度過餘生,所以希望婚前調查男友的一切,但是我們聽到王小姐的語氣有些遲疑,似乎對於要婚前調查另一半感到有所虧欠。
大愛徵信社當然告訴他不要擔心,婚前調查的必要性,是因為對婚姻的重視,才會希望能事前查個清楚,並不是因為不信任對方而做,而是為了人生下個階段所做的健康檢查而已,讓彼此能安心步入人生的下一階段。聽到我們這樣解釋的王小姐心理層面似乎有比較釋懷了,於是我們也順利接下委託。
外表俊俏的胡先生,一開始的行蹤讓我們大愛徵信社懷疑是否有偷吃的嫌疑,不過繼續跟蹤蒐證了一陣子,倒是完全沒有看到任何可疑的行為舉止。後來調查相關資料發現,胡先生似乎年輕時候有在國外吸大麻的經驗,不過畢竟在國外吸食大麻是合法的,但是大愛徵信社還是將這樣的資料交給王小姐,王小姐認為竟然是在國外合法吸食的,單純是台灣法律不允許,所以這方面他是沒在意的,其他方面並沒有太大的缺陷紀錄,因此王小姐放心的將下半輩子交給了胡先生。https://i007.seo1.com.tw/article/婚前調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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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與性的關係如何?
有人說:世界上只要有男人、女人,情色問題永遠存在。古往今來,凡有男女的地方,就會生出千姿百態的男女之情、風流韻事。大部分的外遇與性愛,經常是相互為伴,甚至合而為一。說穿了,大部分的外遇,其實就是婚外男女性愛的代名詞。然而除了性愛之外,外遇經常還纏雜了情感、金錢的成分,否則怎會如此糾結難解? -
婚前調查目的是什麼?我該做嗎?
35歲陳先生去年與張小姐有了愛的結晶,沒想到孩子呱呱墜地後,女友媽媽開口討50萬遮羞費,陳先生繳不出錢,孩子竟被抱走從此斷了聯繫,陳先生事後從友人處得知孩子從母姓,因此準備提告。地院根據親子鑑定報告確立2人為父子,希望一家早日團聚。
陳先生與張小姐交往多時,某次酒精催化下發生性關係,事後張小姐發現懷有身孕,陳先生一肩擔起所有生活費和安胎費,2家並論及婚嫁,女友後來順利產下男嬰。沒想到準岳母不滿女兒未婚生子,開口要求陳先生支付50萬元遮羞費,作為女兒懷孕無法工作的補償,並要求陳先生從此戒酒,在親友幾度協調下,準岳母仍堅持己見,在傳統產業當任技術師傅的陳先生一時間拿不出錢,所以準岳母連夜將女兒和孫子帶離侯家,斷了音訊。
後來張小姐為了讓母親真正放心陳先生是可以託付終生以及負責任的,所以委託合法徵信社的大愛徵信社進行婚前調查,婚前調查結果也顯示陳先生的背景還有生活都很平常,沒有任何法律前科更沒有不良的紀錄,也沒有與任何人有債務的糾紛,不過張小姐母親還是一直要求遮羞費,並且強行抱走孩子,因此最後地院判准陳先生認領張嬰為其子。https://sailing007.com/news-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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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如果配偶外遇的話,那行車紀錄器有錄到的畫面與聲音可以變成證物嗎?
任職科技公司的李先生,前幾日約了同公司的女同事談公事,結果兩人公事談到在搞車震,女同事的叫聲還被行車紀錄器全程錄下來,事後李先生老婆在清洗他的內褲時候才發現內褲上有不明的體液,因而開始懷疑先生是不是有外遇。
後來李太太委託了大愛徵信社進行抓姦,跟蹤了一個禮拜發現李先生常常開車載女同事在車震聖地發生關係,除了拍照起來蒐證之外,大愛徵信社更發現了行車紀錄器錄下了當事人車震所有對話還有叫床聲,因而成為了整個抓姦的有力證據,後來李太太也提告姦情,地院判偷情的兩人應連帶給付50萬元給李太太。
基本上一般的人,都沒有處理過外遇的問題,也沒有太多的法律常識,所以外遇蒐證上可能會有一定的困難度,但是專業的大愛徵信社,在外遇抓姦上有多年的經驗,加上多項專業的徵信器材,徵信社如何跟監呢?基本上外遇抓姦一個禮拜的時間就可以有結果,外遇處理並沒有想像中這麼容易,尤其是在這法治的社會,法律是保護每一個人,因此在外遇抓姦上需要注意的法律是像也非常的多。https://www.hotprivateeye.com/newdetective-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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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是否構成通姦?
通姦罪之客觀要件係有配偶者與人通姦,而「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是故,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將構成通姦。 -
通姦行為和解後,配偶能否再提告訴?
犯通姦罪者之配偶,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 告訴,喪失其告訴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而且實務見解認為,縱容 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並且,一經縱容即概括地、永久地喪失 其告訴權(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和解是否即表宥恕,喪失告訴 權?應可肯定。實務曾表示: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 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 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 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 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
你是否因為未能追討贍養費而導致經濟困難和精神飽受困擾呢?
受款人應有的權利
如果贍養費支付人(支付人 )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不支付贍養費,贍養費受款人(受款人)便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扣押支付人的入息,以支付拖欠的及將來的贍養費 -
作為支付人的你,是否盡責?若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支付贍養費 ,是否巳屬違法?
支付人應有的責任
支付人應遵照法庭的規定,準時和穩定支付贍養費。若未能支付,受款人向法庭提出申請扣押入息令,支付人便需遵照法庭的命令,提交有關入息旳資料和核實陳述書,以便法庭發出扣押令。 -
當配偶有外遇時,元配應有那些心理建設?
(1) 瞭解婚姻的體質、病因及病情,才能解決婚外情的問題婚外情的問題,並不是只有三個人的問題,通常都會殃及無辜的子女及其他親人,可以說是千頭萬緒、糾結難解。
(2) 面對外遇問題的心理建設
許多人在面臨另一半外遇的衝擊時,常會被自己的情緒弄得六神無主,而在處理外遇問題的技術上,顯得笨拙無比。
面對外遇的問題,總不能一味逃避,遲早都要有一個結果。除了必須冷靜之外,下列心理建設極為重要:
1. 要先認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
2. 確切瞭解自己要怎麼做(如何做)?
3. 真正的去做(實行階段)
理智的判斷,真心誠摯地去解決問題,才是處理外遇危機的最好策略。 -
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相)姦罪?他方能否請求判決離婚?
按刑法的通(相)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
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即屬通姦行為。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法律責任如下:
(1) 觸犯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相)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須告訴乃論(刑 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 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 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第一項),但本罪對 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
(2) 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 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一八五條、第一九五條)。
(3) 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民法第一○○一條但書),若通姦者提出履行 同居義務之訴,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4) 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 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民法第一○五六條、第一○五七條)。 -
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 樣,當然不是。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 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 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 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至於有罪之判 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 號判例)。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 DNA 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